出口企业第一次申报出口退税,这样操作!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企业、其他单位或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纳税人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企业的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应与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业务相匹配。
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其他单位或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纳税人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
(2)适用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出口退(免)税备案中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方法变更免退税或免抵退税,否则不能申报退(免)税。
2.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如何管理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0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0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0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