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支持脱贫攻坚推出的110条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以新版《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蓝本,拍摄制作了“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系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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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
更多解读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三)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四)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九)农村居民搬迁减免耕地占用税
(十)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十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十二)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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